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制职工风险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3:5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20
生效日期:1997年08月20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NULL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保发[1997]81号)文件的规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同意,现将《劳动合同制职工风险津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8月20日
  附:
劳动合同制职工风险津贴管理暂行规定
  一、实施范围
  中保集团系统各级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属于本规定范围。
  二、风险津贴标准
  风险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等级职务工资与按集团公司规定的责任目标津贴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之和,下同)的15%。
  三、风险津贴的计发
  风险津贴的发放按照分步实施,逐步达到的原则执行,1997年风险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5%发放。今后,集团公司将视情况适时提高计发比例,逐步达到15%。
  风险津贴按月发放,不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试用期期间,不享受风险津贴。
  风险津贴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下月起发放。
  四、风险津贴管理
  各子公司、分公司要对风险津贴加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风险津贴从保留的津补贴中解决。
  五、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