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待遇的复函[失效]
发布时间:2014-09-25 15:4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1962年07月26
生效日期:1962年07月26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生活字249号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待遇的复函
(生活字249号 1962年7月26日)
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有关生育待遇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女职工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产假期满仍继续休病假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期间应合并计算。因病休假已超过六个月生育时,仍继续享受疾病救济费的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生活字249号 196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