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09-28 16:29: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中共中央统战部
发布日期:1986年02月03
生效日期:1986年02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人来函询问,在落实政策中,如何计算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起义军官的保留工资问题,经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原国务院人事局〔57〕国人事字第1227号《关于计算军队转业干部保留工资待遇的综合答复》,适用于所在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其中的原起义军官。这一答复现在仍然有效。
  二、原劳动部、内务部〔66〕中劳薪字第58号、〔66〕内人工字第69号《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其中第二条规定“这次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对于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一般不予降低。已经降了的,应予恢复,并补发降低的工资。这是指执行国务院〔65〕国内字364号《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取消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退役补助金时,对原起义军官的上述待遇一般不予取消,并未改变对保留工资的计算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原起义军官的保留工资,仍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的规定,随着他们家属、子女情况的变化以及本人工资的增加,从原有保留工资中予以扣除或冲销。
  三、对落实政策中的原起义军官,在恢复他们的原工资待遇时,其原保留工资部分,也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件规定处理。
  过去有关部门的答复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