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8 14:25: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8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总工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4年4月1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
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的工作部署,着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为主线,进一步坚定信心、凝聚共识、攻坚克难,巩固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总工发〔2011〕4号)取得的建制成果,有效解决一些企业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一些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推动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局面,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效果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推进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效果明显。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逐步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全国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5万人以上,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加强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全国各级工会每年培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24万人次,其中全国总工会每年重点培训师资600人次,每个省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300人次,每个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每个县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60人次,通过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不断提高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能力水平。
——分级分类培育一批集体协商典型。全国每年培育20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培育60个企业、10个区域协商效果突出、影响广泛的集体协商典型。5年共形成100个行业、300个企业、50个区域集体协商典型,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原则
——坚持提升质量、增强实效。把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贯穿于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果相统一。
——坚持重心下移、上下联动。切实把集体协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注重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调动基层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基层工会主动作为、上级工会指导服务到位的良性互动局面。
——坚持依靠职工、惠及职工。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动力,落实职工参与权利,扩大职工参与范围,使集体协商内容真正反映职工意愿和需求,促进职工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以集体协商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普遍共识。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1.普遍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省级总工会要加强对集中要约行动的部署、指导。地市级和县级总工会要制定集中要约行动的工作方案,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要约行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总工会或者推动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组织实施集中要约行动。
2.不断丰富要约形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在积极组织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工会依据企业(行业、区域)实际,适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
3.建立完善要约相关制度。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督促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按时应约并提供与开展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由其上一级工会代表基层工会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不按时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上级工会应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突出抓好行业集体协商。
1.健全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稳妥探索建立更切合行业实际、符合协商要求的行业工会组织。在行业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会组织相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
2.细化和拓展行业集体协商内容。把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基数、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行业内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行业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等标准。根据行业内企业实际情况,将协商内容逐步向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参与企业二次分配等方面延伸。提倡行业内规模以上企业在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定额标准不高于、工价标准不低于行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原则,开展内容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
3.拓展行业集体协商领域。在推进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集体协商领域逐步向新兴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延伸,实现县级以下区域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继续积极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4.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通过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试点验证等方式,积极探索制定公平合理、能够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逐步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测算、发布和管理制度。
5.发挥产业工会作用。各级产业工会要切实发挥熟悉行业劳动关系特点、联系行业职工紧密的优势,加强对产业、行业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分析,深入开展对本产业、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会同行业协会适时就行业劳动工资福利等提出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在政策咨询、资源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切实加大对产业工会的支持力度,为产业工会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提高企业集体协商质量。
1.选好配强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健全完善企业职工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制度机制,确保选出来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敢于为职工说话;优化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增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互补性,充分发挥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团队优势。上级工会要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提供支持帮助等方式解除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
2.增强集体协商内容的针对性。企业集体协商要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确保协商内容量化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职工的不同诉求、分别确定协商内容和协议条款,特别是要明确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标准。
3.保障职工充分参与集体协商。企业工会要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贯穿集体协商始终。在开展集体协商前,要充分了解职工诉求,力争协商议题准确聚焦职工集中反映的问题;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进程,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后,要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并及时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集体协商。企业工会要把委托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定用足用好,邀请相关专家及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与其中,在协商资料收集分析、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职工群体内部意见协调、协商难题解决、合同文本草拟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
(四)加强集体合同履约监督。
1.实施动态管理。省级总工会要支持和指导地市级、县级总工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
2.创新监督形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调动职工参与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积极性。要通过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形式,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参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借助各方力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推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内容和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列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前置条件;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还可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
(五)强化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
1.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加强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突出抓好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要求,按照省级总工会2-3人,地市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县级总工会2-3人的标准,分级配齐符合聘任条件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扩大聘用规模。
2.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使用。省级总工会要制定完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调配使用。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组织集中述职;科学合理确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目标任务,使集体协商指导员权责对应,职责落实到位;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定期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3.加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保障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确保经费投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随队伍规模、工作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稳妥探索为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更为有力支持和保障的方式方法。
4.建立健全专家指导机构。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专家顾问组(团)、指导组(团)等专家指导机构,吸纳相关专家学者定期参与集体协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巡讲培训、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向工会外部的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购买有关集体协商工作的专业服务。
(六)加大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力度。
1.分级开展培训。各级总工会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每年应安排培训一次。对新任职、新聘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尽快就近培训,在上岗半年内必须进行培训。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集中培训。要通过组织编写理论类、典型案例分析类等丰富多样的培训教材,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拓展培训对象。各级总工会要在加强对各级工会干部、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集体协商相关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促使更多党政领导了解重视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开展联合培训,加强对政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3.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省级工会干部院校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并将社会高等院校作为培训的辅助力量;坚持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探索开展巡讲、网络课堂等培训方式;坚持理论讲授与实战演练相结合,广泛开展现场观摩、案例分析、模拟谈判等培训教学活动。4. 强化培训管理。形成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考评结合、有序有效的培训管理机制。实施考核认证,凡参加各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各级培训机构颁发证书。建立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档案,加强对考核记录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上级工会要将完成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等情况纳入对下一级工会考核内容。
(七)抓好集体协商典型培育。
1.分级培育典型。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应当深入基层直接指导或参与典型协商过程,分级抓好典型培育。全国总工会每年选树3个行业、3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并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各全国产业工会每年应当培育总结2个以上行业集体协商典型。省、市、县三级总工会每年至少要各培育选树2个行业、2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各级地方总工会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产业工会沟通协作,联合抓好行业集体协商典型的培育。
2.深入总结典型。各级总工会要对优秀典型的协商过程、协商内容、关键环节、职工评价等情况留好记录、建好档案;加强对集体协商典型案例的长期跟踪研究和深入细致分析,总结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做法。全国总工会每年编辑1本集体协商案例分析图书资料发放至地方总工会。各省级总工会要根据实际,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工作,5年内至少编辑2本集体协商案例分析图书资料,发放至下级工会。
3.努力推广典型。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国内外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平台,积极主动推介开展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典型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地方总工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观摩或典型案例分析研讨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集体协商典型的分析研究、集中推广。
(八)建立集体协商工作综合评价体系。
1.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评价。加强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研究,鼓励各地积极主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评价试点,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开展实证分析研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集体协商评价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效果。
2.实施职工满意度测评。基层工会要通过无记名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时跟踪评估协商过程和实施效果。上级总工会要及时收集掌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并加以深入研究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测评,进一步增强职工满意度测评的客观性。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上级总工会要将集体协商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全国总工会每年对各省级总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省级总工会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级总工会要把开展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授予企业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积极争取把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作为推荐企业经营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的重要参考条件。
(九)营造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1.健全宣传制度。各级总工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集体协商宣传计划,建立宣传引导工作的目标管理、激励约束、协调联动、快速回应等机制。特别是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集体协商热点问题,把握宣传时机和宣传节点,及时主动在媒体上进行解读和回应。
2.突出宣传重点。坚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集体协商对于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重要意义。各级工会媒体要把行业、企业集体协商典型作为重点内容,全面报道协商过程、具体做法和创新举措,深入挖掘分析,形成系列报道;要针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疑虑或担心,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集中宣传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的政策主张、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
3.创新宣传形式。广泛联系各种媒体资源,拓宽宣传渠道,注重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和现代传播方式,创新符合媒体传播规律、职工喜闻乐见、社会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五、工作保障
(一)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借助党委(常委)会议、政府与工会联系(席)会议制度等平台,定期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集体协商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必备内容,实施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必备指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备措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进行筹划部署,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形成和完善“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摆上工作重要位置。各级工会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工会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全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地方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要根据本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本产业实际的工作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规划落实。要对集体协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进一步整合工会内部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合作联动,共同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上下级工会之间应当就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加强沟通交流,上级工会应当在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经验总结等方面为下级工会提供更多支持服务。
(三)用好三方机制平台。推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联合发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推进和指导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各地工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借助三方机制力量,加强对当地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的分析研判,对人工成本占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讯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信息支撑;积极参与和推动政府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推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集体协商列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对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责令改正;推动各级各类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正面引导。
(四)推动优化法制环境。各级工会要根据已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办法,在坚持依法合规推进集体协商的同时,促进集体协商立法更加完善,形成系统完备、有效管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各级工会要根据集体协商工作实际需要,共同努力推动国家层面加快《集体协商法》立法进程,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立法层次,增强集体协商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较大的城市总工会要主动支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或修订集体协商相关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要着眼工会集体协商工作更加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形势,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要求,根据集体协商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工会组织体制、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进一步理顺产业工会组织体制,建立和完善产业工会与相应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产业工会在推进行业集体协商方面的独特作用。针对推进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鼓励支持基层积极开展探索创新,及时将基层探索创造的成功经验做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层面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提炼,尽快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顶层设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