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7:05: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2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总工办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以及全国贯彻落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视频会议的精神,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工会做好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
  2006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2007年底前要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扼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同年12月28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召开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开展全国范围的企业欠薪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工资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经济权益之一。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推动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推动企业如期完成解决工资拖欠的目标和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有力保证
  各省(区、市)工会要成立工会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工作部门和工作责任,定期研究推进工作的措施,组织和协调工会相关工作的开展。各级地方工会要参加当地政府主持的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积极参与地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各地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省(区、市)总工会要在2007年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以及工会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摸底调查,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做好清欠工作必须摸清企业拖欠工资的底数。国办发[2006]91号文明确规定,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工会和企业工会要抽调精干力量,按照国办发91号文确定的工资拖欠认定范围,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企业欠薪情况的专项调查,力争对本地区本企业欠薪问题做到“五清,即欠薪企业数量、欠薪额度、欠薪人数、欠薪原因、欠薪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情况基本清晰,从而为地方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全面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各省(区、市)总工会要在2007年2月底前将清欠计划、3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工资历史拖欠情况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四、抓住关键环节,推动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工会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中的作用
  国办发[2006]91号文件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分类解决欠薪问题的相应政策措施和要求。明确规定对于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督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帮助企业加快土地、资产变现等途径,加大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支持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措施和要求,努力推动贯彻落实。要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工会、职代会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中的作用。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上级工会要着重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或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求企业负责人将企业欠薪情况和清欠计划向职代会报告,在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尽快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并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也应列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对拟通过重组改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会要牢牢把住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民主审议关。凡存在欠薪问题的,应要求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内容纳入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凡企业改制方案对欠薪问题没有明确解决措施和途径的,职代会对企业改制方案应不予通过。对拟关闭破产的困难企业,工会应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筹集来的资金,优先用于解决工资拖欠和妥善安置职工。对于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困难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工会要督促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协调领导机构开展的工作督促和检查。要通过建立调度和统计制度、召开例会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2007年3月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逐月统计欠薪治理相关情况,各省(区、市)总工会也要在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总保障工作部。对于欠薪数额多、清理难度大、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或行业,要推动党委、政府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工会要督促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制,明确该企业的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并对其职务消费行为予以严格控制。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企业清欠工作情况的监督。对于企业蓄意拖欠工资、不履行清欠计划和协议以及出现新欠行为的,要及时与企业协商,敦促其改正。情况严重且拒不纠正的,要向地方协调领导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官僚主义严重,无视群众疾苦,长期拖欠职工工资而不采取治理措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建议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在努力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的同时,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坚决扼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各地工会要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要推动政府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要求企业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将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监督,保证其按时偿还职工工资;要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用工诚信等级制度,把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之中,并向社会公布,让职工知晓;要支持政府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或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拖欠时偿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要大力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把解决工资拖欠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之中,在推动企业发展的同时,使职工工资能够正常增长,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及时防范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七、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是一件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工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到职工中去,向职工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把《劳动法》及政府关于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特别是国办发91号文件中关于解决工资历史陈欠的相关政策规定,向职工群众讲解清楚。对于在清欠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对于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并向上级工会通报。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讲大局,遵纪守法,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工会要帮助其申请社会救济,大力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利用工会自身的力量给予适当帮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