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09-12 17:38:00 浏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26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1999]赔他字第21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
(2000年1月26日 [1999]赔他字第2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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