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09-16 14:20:00 浏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5
生效日期:1998年02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1997]法行字第29号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的有关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