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11 16:42:00   浏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年12月06
生效日期:1963年12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90号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是否补发工资问题,应按财政部1963年3月26日〔63〕财文行字第216号给你省财政厅的复函精神执行,即一律不补发工资,但对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应通过说服教育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