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求报告”的联合批复
发布时间:2015-11-11 16:09:00 浏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58年01月17
生效日期:1958年01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1957年5月6日〔57〕公劳字第260号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凡因改判、撤销“加刑,以及法律手续办的迟缓而释放了的,不发生补发工资的问题。
二、对于刑期届满的犯人,没有正当理由,到期未放的,应由劳改机关进行妥善解决,可不补发工资。
三、对于冤狱遭受重大损失,当前生活困难的,经查明确实,可报经当地人民委员会审核酌情予以补助或救济。
公安部1956年9月17日〔56〕公劳字第204号对云南省公安厅关于犯人超过刑期补发工资等问题的批复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