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11 17:15:00   浏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年06月18
生效日期:1957年06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黑龙江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1日法办字第103号请示你院本年5月7日(57)研字第17号报告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包括交原工作单位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不应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应比一般职工为低,至于究竟应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可由原工作单位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