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10-20 16:38:00 浏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10
生效日期:2000年07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释[2000]18号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