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03-04 10:16:00 浏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大都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养老金追索,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索赔,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和工会应尽的职责。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不断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了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参与化解劳动争议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会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如广州、佛山等地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职工之家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协调律所派驻值班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诉讼代理等服务,妥善化解了大量重大敏感纠纷;四川成都、广元等地积极争取党政支持,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参加,建立劳动争议“一站式”联调机制,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通过协商、调解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经过深入调研,认为通过试点,总结、提炼、推广各地实践经验,同时对有关工作进一步作出规范、提出要求,不断完善和拓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问: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相比,《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意见》的特点着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多元共治”理念。人民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发现一条规律:凡是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精神落到实处的地方,都是社会治理机制完善、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因此,《意见》在一开头就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把“多元共治”的改革精神落在推进工作实处。
二是重视发挥调解作用。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因此,相比于仲裁、诉讼,采用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三是支持工会充分履职。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核心要义,是要实现纠纷解决端口从诉讼向仲裁、协商的前移。因此,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也要同步前移。因此,工会在建设合格调解组织、打造过硬调解员队伍、吸纳专业律师参与、完善经费保障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工作发展空间。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工作协同、技术支持、司法保障,确保工会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问:对于当事人而言,《意见》对他们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有何影响?
答:首先必须明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格局。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其中,法律规定的两类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上述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不经仲裁直接起诉,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同时必须强调,协商、调解既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贯穿于仲裁、诉讼始终。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正是因为调解基于自愿,才使得调解能够以灵活的方式、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赢”。因此,《意见》围绕做实做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公信力,对各项配套制度机制作出统筹安排,努力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在仲裁、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调解辅助解决纠纷。
总的来看,《意见》的出台和落实,可以使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大的选择、更实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问:《意见》的印发,对于试点地区各级法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既然是“多元共治”,法院就不能作壁上观,亦当依法履职、充分尽责。概括起来,试点法院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工作协同。试点法院要会同工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要完善经费保障体系,争取财政支持,细化“以案定补”等各项机制。要推动完善法规规章,做好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机制,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可度。
二是提供司法保障。试点法院要不断推进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落实特邀调解制度,完善名册管理,加强委派、委托调解力度,支持调解力量发展。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调解能力。要依法办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支付令案件,依法惩治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现象。
三是强化综合配套。试点法院要积极支持工会建设劳动争议在线调解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实现调解员菜单式选择和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要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调审平台建设和程序对接、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方面加强与工会的沟通衔接。要统筹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试点与“两个一站式”建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推进这项试点工作的整体规划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新时代的改革已经进入了“固本培元、多元共治、重点突破、多点开花”的新阶段。一方面,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继续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定期总结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待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培育成熟,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各方面配套措施基本完善,我们考虑会同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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